(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下简称互联网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住建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坚持“规范、引导、市场化运作”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打造安全、有序、便民的城市慢行交通系统,促进杭州“世界名城”建设。
二、主体定位。互联网自行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自行车,通过商业租赁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的自行车租赁服务。
互联网自行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自行车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经营者是互联网自行车的投放主体和经营管理主体,应当依法承担主体责任。
三、基本原则。从事互联网自行车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意见规定,服从政府引导和城市发展规划,遵循以人为本、创新发展、依法规范、文明有序的原则。
四、管理职责。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互联网自行车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市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规范、引导互联网自行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强化属地管理,发挥服务和监管职能。
(一)市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自行车道路交通通行和车行道停车秩序管理,会同城管部门、联合属地政府做好非机动车停放泊位施划和停车标识设置研究;负责涉及治安事件的处理;
(二)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查处非机动车侵占人行道设施的违法行为,配合公安机关、联合属地政府做好非机动车停放泊位施划和停车标识设置研究,会同公安、规划、城建部门编制和实施城市非机动车停放区域设置导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