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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告 News
   
暂不控制投放数量 网租自行数量
来源: | 作者:gg1783039 | 发布时间: 2017-04-26 | 1624 | 分享到:





  十、法律责任。经营者未履行管理职责、未按照要求提供服务或者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的,职能部门可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承租人违反道路交通通行有关规定、违规停放自行车或者故意损坏、盗窃互联网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并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租人在租赁使用互联网自行车过程中与经营者发生民事纠纷的,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机构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社会监督。鼓励个人和组织依法举报互联网自行车乱停乱放、经营者违规收费等行为。经营者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十二 附则。综合考虑骑行安全、停放秩序和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等因素,本市暂时禁止发展互联网电动自行车。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