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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不控制投放数量 网租自行数量
来源: | 作者:gg1783039 | 发布时间: 2017-04-26 | 1627 | 分享到:
  4月26日,澎湃新闻从杭州市互联网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的媒体座谈会上获悉,《杭州市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于当天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杭州市提出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指导意见实际针对的即是当下引起热议的共享单车服务。


《杭州市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媒体座谈会。 澎湃新闻记者 杨亚东 图《杭州市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媒体座谈会。 澎湃新闻记者 杨亚东 图
  澎湃新闻从会上获悉,杭州市主管部门认为,暂不控制投放数量 网租自行数量共享单车严格意义讲并不是“共享”,它只是一种B2C的出行模式,本质是一种分时租赁,所以杭州将共享单车定义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杭州的指导意见相对于其他城市来讲比较宽松,体现了对新生事物的包容。杭州公共自行车比较成熟,两者可以形成良性竞争。目前我们并不控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放数量,而是把它交给市场,今后在政府的主导下,根据企业发布的监测报告,视市场情况进行调节。”杭州市运管局公交轨道处沈建锋处长在会上表示。


  征求意见稿从网租自行车的主体定位、经营条件、风险防控、退出机制等方面,阐述了经营者应具备的经营条件与相应约束;同时,还明确了管理部门的相应职责、承租人的义务,以及经营者和承租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租自行车经营与承租双方经营者未履行管理职责、未按照要求提供服务或者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的,职能部门可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承租人违反道路交通通行有关规定、违规停放自行车或者故意损坏、盗窃互联网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并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租人在租赁使用互联网自行车过程中与经营者发生民事纠纷的,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机构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