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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告 News
   
暂不控制投放数量 网租自行数量
来源: | 作者:gg1783039 | 发布时间: 2017-04-26 | 1621 | 分享到:


  5。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已在本市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经营服务的经营者,应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上述材料。


  (二)拟从事互联网自行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要求,并具备实时定位功能且能够被精确查找;


  2。车身设计美观,无广告设置,不影响市容;


  3。投入经营的车辆强制更新时限为三年,自投入经营之日起计算;


  推广带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鼓励使用国产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六 经营管理。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承租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经营者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敦促承租人履行安全文明骑行、规范车辆停放等义务。


  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租赁互联网自行车服务。


  (二)经营者应当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到守法经营、公平竞争。


  (三)经营者应当按照每投放80辆互联网自行车配备1名运营维护人员的标准,组建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运营维护队伍,做好车辆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应当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并在非公共区域(如住宅、仓库、商业地产等区域)依法自行设置车辆停放区和维保调度场地,做好车辆停放秩序和调度管理。


  (四)经营者应当加强互联网自行车的日常维护,及时对车辆进行检查并做好清洁保养,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车况良好,排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