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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违约金认定等问题 只因网红主播成直播平台争抢对象 ,北京网站制作
来源: | 作者:gg1783039 | 发布时间: 2018-05-21 | 2708 | 分享到:

  网红主播跳槽背后有哪些“说法”

  直播平台和网红主播从出现之日起就是相互依存的利益共同体,随着直播平台数量增多和竞争升级,双方之间的利益矛盾愈演愈烈。

  网红主播因为拥有庞大的粉丝群以及优质内容,备受直播平台青睐,也是平台间挖墙脚的主要对象。近年来,一些知名主播跳槽现象不时出现,这些跳槽的主播除了与所在平台打口水仗外,有些主播甚至还被告上法庭。

  最近一段时间,一起因主播跳槽引起的纠纷引发社会关注。

  贾某是某直播平台的签约主播。2017年4月,在与原直播平台的合约期内,贾某去另一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活动。于是,原直播平台将贾某诉至法院。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令贾某停止违反与原平台协议的行为,继续履行与原平台协议中的不作为义务,立即停止为新平台以及任何第三方提供直播服务或类似直播活动,贾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平台违约金。

  近年来,类似主播和平台之间对簿公堂的案例不少。记者梳理相似案件发现,如何认定主播与平台间的关系、如何确定赔偿数额、如何在主播的就业自由与老东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中寻求平衡等问题,一直是争议焦点。

  平台与主播关系怎样认定

  记者梳理发现,当下主播和平台之间的关系大致可以分为三种:

  一是主播与直播平台签订了分成协议,即主播拥有直播权限,可以在平台进行直播表演,并获取一定的礼物、打赏所带来的收益。同时,主播不受直播平台规定的劳动时间、劳动总量等管理约束,也不从事直播平台安排的其他劳动任务。

  二是主播成为直播平台的签约艺人,接受平台方的一系列劳动规章制度的约束,在获取有保证的经济收入的同时需要承担对应的职责任务,包括直播时长、内容质量、粉丝数量、直播活跃度等多重标准的考核。

  三是主播与直播经纪公司或公会签订分成合作协议,由经纪公司或公会对主播进行全方位打造,同时经纪公司与各家直播平台做深入合作,培养孵化主播。

  那么,在这三种关系中,哪种关系构成劳动关系?

  对此,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法律系副主任郑宁分析称,认定直播平台与主播构成劳动关系,需要满足二者之间存在经济和人身依附关系两个条件。经济关系是指主播提供劳动,直播平台给予报酬;人身依附关系是指主播的劳动时间、内容、方式等受到直播平台规章制度或具体管理行为的约束。符合以上两个条件,主播和直播平台之间构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