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宗信息披露违法及在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案中,袁灵斌、李军二人通过认购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设立的伞形信托计划份额,取得三项伞形信托对应证券账户的控制权,并使用上述3个证券账户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东阳光科”。2013年11月14日至2014年2月19日,袁灵斌、李军通过上述证券账户合计买入“东阳光科”9,663万股,2013年12月27日上述证券账户持股比例首次超过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光科)已发行股份的5%,达到5.92%;2014年2月19日上述证券账户持股比例达到东阳光科已发行股份的11.68%。袁灵斌、李军控制上述证券账户在持有东阳光科已发行股份累计达到5%时,未及时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于2014年2月19日继续通过大宗交易增持“东阳光科”。袁灵斌、李军二人增持“东阳光科”达到5%以后,违法增持的股份数为55,256,660股。以上行为构成信息披露违法及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股票,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款、第204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袁灵斌、李军改正,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违法增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对袁灵斌、李军没有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在限制转让期内增持股票的行为予以警告;对袁灵斌、李军没有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在限制转让期内增持股票的行为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袁灵斌、李军限制期内增持行为处以3,000万元罚款,其中袁灵斌2,250万元,李军750万元。对袁灵斌罚款总计2,270万元,对李军罚款总计770万元。
我会将持续对内幕交易、操纵股票价格、信息披露违法和在限制期内买卖股票等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